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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隐瞒受过处分,试用期内被单位无偿解除合同,合理吗?

2019-07-09

【案例简介】

邹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入职登记表时,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、刑事处分的事实,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。事隔10天后,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邹某不起诉决定书。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,邹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,又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,因邹某认罪态度较好,故不起诉。请问该公司调查之后,以邹某隐瞒受过处分,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,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邹某的劳动关系并不给补偿,是否合理?

【案例解析】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订立劳动合同,应当遵循合法、公平、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同时,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,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,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,而且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。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,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、善意地行使权利,不诈不欺,诚实守信。同时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在试用期期间,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,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,而且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。

本案中,邹某在填写录用入职登记表时,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、刑事处分的事实,是一种不诚实,不善意的行为,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。虽然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,但这种自愿是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的,本质上是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。因此,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是不用给补偿金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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